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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的各种技巧工具曝光

来源:原创 热度:290 时间:2023-05-21 02:06:36

5月11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名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朱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归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其中,深圳市朱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运营一系列知名软件的公司,主要产品有:微信对话生成器、播放截图、微信聊天生成器、微信商务截图神器、截图神器、微信对话截图、微信商务截图王、微信商务、对话生成器。

主要是通过微信的红包功能和通话记录的产品,服务的客户主要是喜欢提载体的微信商务人士,左手家,右手商,恭喜X总统,喜欢提奥巴马。

以下是开庭当事人信息及判决书。

所有的裁判文书都太长了,所以边肖会选择一些简短的评论。内容为判决书原文意见,摘录部分意见。难免会有怀疑。在这里,边肖首先声明,对所有判决感兴趣的观众可以自行搜索。

从深圳市朱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违规记录可以看出,19年4月,腾讯就已经开始与这家公司发生纠纷,直到今年年初才有正式结果。

深圳市朱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30日,注册资本100万元。它是一家典型的小微企业,由法人黄泽宏100%控股。是一个刚毕业的学生成立的一人公司。

这件事也引起了很多讨论。我们来看看双方的看法。

原告是腾讯,被告是朱迪科技。

原告的观点是:

  • 被告的涉案行为严重侵犯了两原告享有的上述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权等著作权。

  • 被告未经许可,在其与案件相关的应用程序和网站中使用与微信应用程序和微信支付(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支付截图)、即时通讯(聊天记录)、微信朋友圈等知名服务功能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装潢,极易在相关公众中造成混淆或者误解,极易成为假冒和欺诈的工具。

    被告的涉案行为直接抢夺两原告的设计和营销成果,依附两原告的竞争优势,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两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的辩护观点是:

  • 被告开发的“播放截图”等系列软件为图片编辑软件,而两原告的“微信”软件为即时通讯软件,被告与两原告的业务并不相同,也不构成竞争关系。

  • 被告开发的是一个图片编辑软件,其本质只是一个多元化的绘图工具。如果公众使用该工具修改编辑覆盖两原告要素的图片,不能认定被告侵权。

    即使构成侵权,市场上类似的APP软件也有数百个,被告的业务规模极小。被告只是一个刚毕业的大学生。制作涉案软件的初衷是帮助亲戚朋友,利润微乎其微。两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

    然后原告提供了被告侵权的证据。

  • 2018年11月14日、27日,原告腾讯科技公司崔在网站浏览相关内容并进行相关操作演示过程中,委托代理人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北京方圆公证处于2018年11月21日、12月4日出具了(2018)北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5599号、第37000号公证书。

  • 2018年12月,原告腾讯科技公司委托崔为代理人,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办理播放截图、微信对话生成器、微信聊天生成器、微信商业截图神器、截图神器、微信对话截图、微信商业截图王、微信商业与对话生成器等手机应用程序相关内容浏览流程,并进行相关操作演示。北京方圆公证处分别出具了公证书。

    2018年12月12日,原告腾讯科技公司李川在浏览手机应用程序“播放截图”相关内容及演示相关操作过程中,委托其代理人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2019年4月25日,原告腾讯科技公司崔委托代理人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播放截图”和浏览手机的“截图神器”。

    原告还提交了搜狐、新浪、网页等主流网站刊登的多篇关于微信截图伪造引发负面事件的媒体报道。

    原告提供了年报和媒体报道证明。

    以及被告操作软件的下载量:

    “玩截图”——352607次

    “微信对话生成器”——247583次

    “微信聊天生成器”——324192次

    “微信商家截图神器”——235416次

    “截图神器”——53445次

    “微信对话截图”——5万次

    “微信业务截图王”——426813次

    微信业务——46187次

    《对话生成器》-510826次

    一共2247069次。

    法院的判决基于:

  • 两原告主张的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1.涉案的“微信表情、微信支付图标、微信红包详情页、微信红包气泡、微信图标”是否构成作品;

    2.两原告对“微信表情符号、微信支付图标、微信红包详情页、微信红包泡泡、微信图标”是否拥有著作权,腾讯科技公司、腾讯电脑公司是否是该系列案件的适格原告;

    第三,被告是否侵犯了两原告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侵犯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两原告主张的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第一,被告的行为是否不公平;

    二、被告的行为是否对两原告、消费者和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了损害;

    第三,是否有必要为这一系列案件中的两原告提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保护;

    四、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解释为:

    论著作权侵权

    第一,在色彩和线条的搭配和比例,图形和文字的排列组合上,体现了一定的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表达,具有审美意义,构成艺术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2.腾讯科技公司作为涉案美术作品的作者,腾讯电脑公司基于腾讯科技公司的授权,均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合法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有权提起相关诉讼,是该系列案件的适格原告。

    三、两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复制发行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论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被告在这一系列案件中的行为,一方面利用了两原告享有的竞争优势和独创性智力成果;另一方面,并没有创造积极的社会价值,只是提供了造假和作弊的工具。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2.被告利用两原告已经拥有的广大微信软件用户群体和已经建立的真实诚信的互动生态系统,通过提供损害两原告、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制假售假工具牟利。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两个原告可以在著作权法之外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4.因被告已停止经营涉案网站,并在应用市场首页发布声明,缺乏可执行性,故本院不支持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合薪酬为:

    因侵犯著作权,被告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5万元。

    对于不正当竞争,综合考虑微信的商业价值和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被告侵权的情节和后果、被告软件的下载和使用、被告水印会员服务的价格和数量,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30万元。

    以及合理费用,结合两原告实际聘请律师出庭并公证的事实及相关票据,本院认定该系列案件的合理费用为20万元。

    一共75万元。

    目前网上有很多类似的工具、网站、小程序供你下载。或许经过这次事件,聪明的开发者会尽量回避案例中提到的一些内容,以避免重蹈覆辙。

    目前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法律依据,所以微信业务人员要有点心。消费者好好做生意,给产品提供质量保证,这是值得欢迎的,但如果通过这种伪造的手段获利,那就是欺诈。

    现阶段也有很多渠道可以利用自己的私域资源进行营销推广,但不可取弄虚作假。

    最后


    我是汉风邵毅,观察与分析,脑洞与创意,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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