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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也要纳入监管 电商法微商纳入监管范围

来源:原创 热度:386 时间:2023-05-26 08: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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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电商平台对假货和非法交易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电商平台的假冒伪劣产品开始转移阵地,流向日益繁荣的缺乏监管的微信业务领域,使得该领域的消费纠纷数量随着其交易规模的扩大而增加。对此,有专家呼吁将微信业务纳入监管范围。

微信业务的现消费监管空白

如今对电商平台的监管措施也在不断完善和加强。而微信业务和各类交易岗位缺乏监管,成为非法产品和交易行为的避风港。

近日,在记者的微信朋友圈里,不断有人晒出各类商品的销售信息,甚至有明确标注A货字样的陌生人要求加记者为好友。记者加她为好友后,她告诉记者,她线下有实体店,开网店。因为现在网店越来越严,微信业务也没人管,她就转战微信了。她说如果要买可以去店里看一下拿货,也可以直接把钱转到微信上,她会用快递发货,和网购一样。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微信业务从业人数从1000万猛增至2000万,平均每天有3万至6万个微信业务诞生。微信业务参与人数激增,各种问题也随之而来。以食品业务为例。很多人一注册微信官方账号就开始卖菜,甚至没有营业执照等资质。

私下交易很难维权免于纠纷。

湖南某高校学生小邓告诉记者,她因为信任微信商家在朋友圈的广告,向对方支付了2880元,买了6张打折机票,没想到还是被骗了。她找微信商家退款,对方却说自己也是大学生,也是受骗者。她在网上收到钱后就失联了,她报警,希望找第三方还钱。

其实不仅仅是微信业务,各个网站的交易贴吧里都有。而交易贴吧由于影响力较小,并未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消费者小王千很快向记者投诉说,他在百度的昆虫交易栏里买了一只昆虫。卖家声称“保证活着”,但昆虫到家时已经死了。这时他联系了卖家,卖家却不再回复任何信息。记者联系了该酒吧的酒吧服务人员,酒吧服务人员告诉记者,除非是被某个组织或个人收买,否则酒吧老板和贴吧的酒吧服务人员一般都是无偿志愿者。如果有足够的证据,他们会尽力协调卖家退回货款,但如果卖家执意不退,他们最多就是把人拉黑,封了,他们没有其他的处罚权。

在微信业务中,类似的“私下交易”连这样的志愿者监督都没有。而且,一些微信业务为了增加可信度,使用“微信对话生成器”、“支付宝转账截图器”等工具伪造对话和交易记录。特别是微信业务,只通过微信在朋友圈和联系人中发布图片,不需要提供身份证、手机号等信息,很容易成为法外假冒伪劣商品的场所,消费者上当受骗后往往投诉无门。

专家:消法适用于微信业务。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与权益部分析师姚建芳表示,微信业务中的欺诈行为越来越多,原因有很多。

首先,我国尚未颁布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对于微信业务,也缺乏明确的监管部门。

其次,由于微信的社交性质,很多微信业务和客户直接或间接认识,降低了受害者的警惕性,也为类似的传销在微信业务中的发展提供了便利。

再次,与淘宝等有第三方支付平台或第三方监管平台的网购渠道不同,很多情况下,微信商家都是直接转账支付,有的骗子收到钱后马上切断联系。因为没有第三方平台,对于微信商家或者被骗的客户来说,维权非常不方便。

“法律必然滞后于技术的发展,但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主任邱指出,《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因此,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是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因此,无论是在电商平台、微信还是交易贴吧上,凡在网络空中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均应称为经营者,其行为应受《消法》规制,经营者的范围不应仅限于具有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邱认为,虽然对个体经营者的监管难度很大,但我们可以通过完善法律规定和采取技术措施来防控网络交易中的违法行为。“在共享经济环境下,微信平台的提供者应该通过获取用户信息,有针对性地推送广告,承担起通过技术手段控制非法交易的责任。”

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杨乐也表示,根据《消法》,除了明确经营者、消费者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具体权利和责任外,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和碎片化工具提供者作为微信业务中的重要主体,也应当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由于这两类服务提供者的性质不同,他们的责任也不相同。

今年2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征求意见稿),将网络卖家定义为“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并将“自然人”归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

今年3月15日期间,山东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现有法律法规也适用于微信业务的监管;下一步,山东工商部门将按照“网络化管理”的思路,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将微信业务纳入监管范围。

多方联动“网管”

记者了解到,面对微信业务的野蛮生长,监管部门和微信官方已经开始探索出台一系列严厉措施。

2015年起,深圳市政府与腾讯微信协商,试图对微信业务产品进行溯源,并制定对制售假冒产品企业的处罚机制。与此同时,腾讯也采取了一系列行动。比如2015年2月15日,微信官方发布公告,打击微信业务中的非法分销行为。这是腾讯微信官方首次对涉嫌传销的微信业务发表看法。同年3月,微信官方开始打击微信业务。腾讯微信官方微信官方账号发布通知,建立品牌维权平台。其运行机制是用户举报。如果传统品牌发现举报产品是假货,微信官方会进行封号处理。2015年3月5日,微信推出新功能,提醒用户“如果对他的内容不感兴趣,可以根据头像设置权限”,限制微信业务暴力刷屏。

今年7月1日,由国家工商总局开发的全国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服务系统(一期)顺利完成两轮联网测试,正式上线运行。据了解,该系统具有适用法律法规提示功能,支持多种在线电子数据取证方式。《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处罚暂行办法》出台后,该系统还可以为消费者即时推送网店黑灰名单,为消费者理性网购提供消费提示和警示,发挥信用监管作用,强化信用管网。据记者了解,监测网络服务交易平台(二期)和移动社交电商平台(三期)的系统也将陆续上线运行。这些网络交易平台监管系统的开发应用,将使工商部门更加准确地掌握网络经营者的底数,更加准确地开展网上执法检查,更加便捷高效地实施电子取证,维护网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微信业务的监管也将纳入系统的监管范围。届时,微店页面会直接显示工商部门的提示,被列入黑名单的微店会显示“请勿消费”和“友情提示”。

工商总局网监司要求各地在全国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服务系统应用过程中,加强执法办案,消除监管盲区,树立监管执法权威,以监管促规范。要加强对平台和网店经营者的行政指导,监管与服务相结合,规范和促进发展;要利用系统加强与其他部门的监管协调,畅通合作渠道,促进案件线索和信息共享,加强对违法问题的线上线下结合治理。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桑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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