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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进行虚假宣传也将承担法律责任 微商进行虚假宣传将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原创 热度:316 时间:2023-05-13 09:04:05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26日,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四川省安岳县一家母婴用品店为促进“亲和”牌乳铁蛋白产品的销售,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乳铁蛋白能有效抑制SARS冠状病毒感染,有科研报告为证”、“武汉病毒真厉害,家里要多吃乳铁蛋白”等广告信息,立即引来众多消费者的关注和质疑。事实上,母婴用品店根本无法为其广告信息提供科学结论、权威报告等法律依据。因母婴用品店利用疫情虚假宣传,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对其立案调查,将依法严惩。


[案例分析]

母婴店利用疫情做虚假宣传将承担行政责任,可能涉及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一、关于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荣誉等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通过互联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广告费用五倍至十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母婴店利用互联网对其销售的“亲和”牌乳铁蛋白产品的性能、功能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且不能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其广告信息的科学结论、权威报告等法律依据。可以认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对产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作不真实的宣传,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论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广告主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使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母婴店基于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母婴店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属于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竞合。消费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母婴店要求赔偿。


三。论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违法犯罪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传染病暴发防控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均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以疫情防控为名,利用广告对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通知》第七十五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防控突发事件为名,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四)虽达不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曾因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受到行政处罚,且曾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五)造成人身伤害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母婴店利用互联网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情形之一的, 母婴店或其实际经营者的行为已达到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典型含义]

目前正值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很多市民在微信朋友圈关注微信生意越来越多,或者自己就是徽商。但是,在利用微信朋友圈进行产品销售和宣传时,需要注意的是,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随意在朋友圈转发虚假或夸大的产品广告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建议消费者在浏览微信商家产品时,要仔细辨别产品性能,不要轻易相信厂家和产品提供商的广告标语。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普法治理处律师事务所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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