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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法律风险指南 微商法律风险

来源:原创 热度:396 时间:2023-05-07 16:21:44

原文:法律之律师一书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社交媒体已经成为商业实体进行营销的重要渠道。微信营销模式是商业实体利用社交媒体进行营销的新手段,也是目前商业实体最受欢迎的营销模式。但是微信销售可能存在很多风险,微信业务充满了更多的不确定性和法律风险。"


1。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225条

未经许可,经营特许经营品、专卖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交易的其他商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微信卖烟

福建小伙子张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他利用网上微信、QQ等与他人交易。并通过邮件发送货物。非法卷烟金额24万余元,因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被提起公诉。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违法所得1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法律意见:

烟草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必须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才能销售,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微信业务人员千万不要通过微信等互联网销售香烟,这是法律法规严格禁止的。

2。微信和微博卖隐形眼镜和镜片

据悉,2015年至2016年7月,被告人盛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在淘宝店“海外购物超市”购买化妆品隐形眼镜产品,并通过微信、微博等社交软件进行销售,非法获利1万余元。

2018年2月,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盛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盛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没收立案扣押的违法所得10350元。

法律意见:

据了解,美容隐形眼镜属于医疗器械产品,与角膜直接接触,风险较大。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才能销售。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业务的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根据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3。微信购买彩票

2016年7月初以来,罗、王、李、刘未经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许可,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截至2017年7月30日,四人共获利6万元,其中罗某分得3.6万元,王某、李某、刘某各分得8000元。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王某、李某、刘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王某、刘谋、李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发行、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刑法第363条

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364条

第一款、第四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2017年,张某组建微信群,在群里发送淫秽视频。同年10月,因上述微信群被腾讯公司关闭解散,张某又建立了另外两个微信群,向群内发送淫秽视频,并向群成员收取每月8至30元不等的费用。至案发,共获得赃款714.33元。

2018年8月20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的犯罪工具苹果6Splus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张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14.33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刑法第214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4年,韶关市浈江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利用微信平台售假案。齐某和钱某是一对80后夫妻。从2013年6月开始,他们在某小区的家中销售假冒山寨名牌。他们以微信“朋友圈”为商业推广平台,销售LV、GUCCI、PRADA、Hermes等品牌以及劳力士、欧米茄、卡地亚等品牌的手袋、钱包、皮带。

经讯问,夫妻二人交代,一年多来,他们通过销售假冒名牌商品获利约8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夫妻二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现在判决已经生效。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本案中,被告人利用微信“朋友圈”作为商业推广平台。与传统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相比,作案手段相对隐蔽,但波及面广,推进速度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涉及面广,社会影响恶劣。

四。销售假药罪

刑法第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6年3月,田(女)在参加广州“美博会”(另案处理)时,在微信上认识了一个叫小溪的人,受其邀请,开始销售肉毒素、玻尿酸、光面针等10种美容注射产品。在朋友圈。2016年4月至12月,田

2017年11月2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田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900万元。之后,被告田向绍兴中院提起上诉。

2018年3月6日,绍兴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田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

五.其他可能的刑事犯罪

1。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微信业务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与传统的电子商务运营方式相比,存在很多监管漏洞,对所售产品的来源和质量缺乏审核和保障机制,给了不法商家可乘之机。

在微信商家、朋友圈销售的产品中,经常会出现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况。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罪是典型的数额犯,要求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如果销售没有被多次处理,金额将被累计计算。

因此,微信业务中经营者销售伪劣产品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涉嫌欺诈

因为微信业务主要是通过社交媒体进行营销,所以非常隐秘。

一些微信业务经营者与客户洽谈业务,客户付款后会将客户“拉黑”,导致客户永远无法联系到微信业务经营者。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只收钱不发货”的微信经营者,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将涉嫌诈骗罪。

3。涉嫌虚假广告

微信业务中的经营者为了推广商品,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伪造交易记录,欺骗消费者。情节严重的,将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罪,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4。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销售的微信业务经营者,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权复制品,明知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或者销售假冒他人签名的艺术品。

网络不是法外空室,社交软件中形成的法律关系需要法律规范及时补充。微信业务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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