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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女微商获刑

来源:原创 热度:414 时间:2023-05-03 04:56:17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革新和社交平台的创新发展,微商经济正以雨后春笋之势成为网络经济的一支新兴力量。由于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微商经济合法性问题一直处于较为尴尬的境地,贩卖的商品如果是法律法规所禁止或者限制的,就很有可能触碰法律红线,甚至锒铛入狱。2016年8月24日,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对中国首例网络微信非法经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因在微信平台非法经营香烟获刑11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创新和社交平台的创新发展,微信商业经济如雨后春笋,成为网络经济中的一支生力军。由于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微信业务的经济合法性一直处于尴尬的境地。如果销售的商品是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销售的,很有可能触碰法律红线,甚至锒铛入狱。2016年8月24日,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全国首例非法经营网络微信案。以微信平台非法经营香烟罪,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王,一个20岁的女孩,中专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在微信上看到很多人从事微信业务后,她萌生了做微信业务的想法。起初,和许多女孩一样,王卖口罩,但由于竞争激烈,销售不佳,利润微薄,她很快决定转行销售其他产品。2014年12月,王在网上看到有人招聘代理卖烟,便与对方取得了联系。据她了解,在网上买卖香烟成本低,利润高,而且不用交税。因此,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2015年2月至2015年12月2日,王一直在QQ、微信平台上通过支付宝付款购买香烟进行销售。期间,王向吴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大熊猫、硬玉溪、阿诗玛、鸭绿江、黄鹤楼等品牌香烟,金额共计38808元;向李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中华5000、阿里山、万宝路、大熊猫、鸭绿江、黄鹤楼等品牌香烟,总金额19297元。王某将其购买的香烟在微信平台上销售给苏某某、李某某等人,获利15000余元。庭审中,王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悔罪。法院当庭宣判,判处王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工具和香烟;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国家依法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专卖管理,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专营、专卖的烟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律法规禁止交易和自由交易的商品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法》、《枪支管理法》、《国家安全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禁止交易的物品包括:毒品、淫秽物品、非法出版物、珍稀野生动植物及其相关制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其他物品;

禁止自由交易的物品包括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民用爆炸物品、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擅自交易的其他物品。


检察官提醒

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全民创业的时代,青年以其敏锐的洞察力逐渐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但是在创业的同时,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千万不要因为不懂法而触碰法律红线,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创业需要谨慎,知法犯法至关重要。

作者:葫芦岛市龙港区检察院陈秀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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