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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间使用手机进行微商活动 上班期间做微商

来源:原创 热度:325 时间:2023-04-10 12:51:59
[裁判要点]

公司提供的微信截图、视频、公证书、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使用手机微信和工作电脑从事大量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内容显示与某品牌保健品有关。从以上事实可以得出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结论。从持续时间和频率分析,工人的上述活动并非偶然发生。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上述行为违反本单位用人规则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依据。劳动者是单位的财务人员,需要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劳动者在工作时间长时间从事较多的微信业务活动,必然影响工作质量。劳动者主张自己的工作没有受到影响是不客观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04年8月1日,刘进入天津某汽车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双方于2012年7月5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8年7月27日,刘某出具处罚结果通知书,因2018年年中,刘某在上班时间使用手机(微信)和公司电脑经营副业,严重影响本职工作。这种行为未经公司同意。从事商业活动,影响了工作。根据《用工惩戒规则》第二章第10 -7条解除劳动合同,扣分系数12分。

2018年7月27日,刘确认知道该通知。天津的一家汽车公司已经向工会征求终止合同的意见。

2017年12月8日,刘签收《录用规则》。《录用规则》第十条取消劳动合同处分,包括第七条规定,未经公司同意影响其工作,或者在任职期间被异地录用的。

天津某汽车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刘某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4622.44元。

[裁判要点]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滨劳人终字(2018)第40720号仲裁裁决书,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款429132元;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8)民初字第84636号民事判决单位无需支付被告刘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9132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02民中2025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违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的判决。

[管理技巧]

1.用人单位根据员工在微信业务中的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员工手册中明确具体的惩戒情形。否则,没有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的支持,用人单位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很可能被认为是违法的。

2.用人单位也要意识到微信业务等隐蔽情况,要提前做好取证工作。比如与员工沟通时,员工可能会删除相应的朋友圈或者设置朋友圈,导致单位无法取证。建议采取固定的公证取证方式。

[工人提示]

1.劳动者要明白,如果在职期间有其他业务行为,可能会导致被认定为违纪。但如果劳动者在休息日或下班时间从事相关微信业务活动,如果单位也认定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则可能会有较重的处罚,劳动者可以辩称未对其工作造成任何不良影响。

2.职工还应熟悉本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比如单位制度明确规定上班期间不能玩手机。即使单位无法证明微信业务活动的存在,但如果有视频资料证明劳动者长时间玩手机,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也可能构成违纪。当然,给予什么样的处分,完全取决于单位制度如何规定。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具体案例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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