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53微商货源网
  • 微商网
  • 微商网

微商容易触犯13种罪名 微商犯法怎么定罪

来源:原创 热度:350 时间:2023-04-22 23:22:15

朋友圈里微商越来越多,在网络发展的今天,很多人可以足不出户自主创业应该鼓励。但与此同时,由于微商销售模式比较隐蔽难以监管,有些微商因为逐利而不顾产品本身的安全。也带来较大隐患,微商者本身如果不能意识到这个问题,也有可能面临诸多的法律风险,重则被判刑,今天我们梳理一下此类的刑事风险。朋友圈的微信生意越来越多。在互联网发达的今天,很多人足不出户就可以自己创业,这是应该鼓励的。但与此同时,由于微信业务中的销售模式相对隐蔽,难以监管,一些微信业务因为利润而忽略了产品本身的安全性。也带来了很大的隐患。如果微信业务人员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可能会面临很多法律风险,甚至被判刑。今天我们就来梳理一下这样的犯罪风险。

梳理微信业务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Fana刑事辩护”规定


一、传播淫秽物品罪(微信群发色情小说链接)

案例编号:(2018)鲁0611刑初字第81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自2017年8月23日起,在其创建并拥有的名为“简一号”的36人微信群中传播淫秽视频、图片、小说,已被判刑。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境外代购)

案例编号(2018)粤刑终字第608号

基本案情:郭某及其境外团伙成员在境外购买并组织供应奢侈品,然后通过国际快递方式将奢侈品及奢侈品发票、证书等单据寄往香港,交付给金利运输有限公司的刘某或王(已判刑)等收货人,收货人收到奢侈品后,组织被告人徐丽等水客以藏匿个人物品、行李等“蚂蚁搬家”方式,通过深圳罗湖、福田等口岸将奢侈品走私入境。

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朋友圈卖的假货很多)

案号:(2018)粤0605刑初105号

基本案情:被告从广州市站西路钟表批发市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手表的摊位上借用了浪琴、欧米茄等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黄以每月4000-5000元的工资聘请摄影师在摄影工作室为手表拍照,三人将照片发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进行宣传销售。每块手表的销售价格从80到400元不等,平均销售价格为240元。

四。非法经营罪(朋友圈无证从事特殊行业)

案例编号(2017)粤04罚358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罗泽东、从珠海拱北口岸附近的澳门“水客”处购买中华、芙蓉王等境外品牌香烟,下载“一键转发”软件,添加身边人为微信好友。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展示中华、芙蓉王等品牌香烟,与客户谈好价格后,收钱发货。

通过虚构交易帮助套现也很常见。

五、销售伪劣产品罪(在朋友圈销售伪劣美容产品、减肥产品)

案例编号(2016)鲁01终字第330号

基本案情:在微信上销售XX排毒减肥胶囊,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规定,故意将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判决认定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在朋友圈销售不安全商品)

(2017)鲁0105刑初255号

被告人董某某通过微信将工业盐作为食用盐销售。经鉴定,不符合碘盐标准。被告人董某某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刑。

七。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朋友圈销售自制产品)

被告人葛某于2012年12月在潍坊市奎文区陈胜世纪西区5号楼2单元302室家中生产自制减肥咖啡等产品。通过朋友介绍,在微信朋友圈销售,经检测,产品中添加了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西布曲明,其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刑。

八。生产、销售假药罪(在朋友圈销售假减肥药等。)

案例编号(2017)粤13罚终字第324号

基本案情:被告明知曲之韵减肥胶囊有毒副作用,有顾客投诉食用减肥胶囊有不适症状,但仍接受李介绍到徐惠喜网购或从李处购买曲之韵减肥胶囊并在微信、QQ上销售。

九。逃税罪(无相关先例)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或者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案例编号:(2018)粤06罚116号

基本案情:被告积极组织、发展传销活动,虚假宣传“麦捷瑞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美容极客”)的“苹果干细胞”、“寡肽”等产品提高人体免疫力、改善亚健康、恢复患者健康,并对公司的会员制和奖励制度(直接晋升奖、对抗奖、层层奖励)进行了说明。

XI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号:(2018)粤0981刑初103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顾协助广西泰润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微信群或宣传会等方式,向不特定的社会投资者宣传广西泰润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推销没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真实内容的“投资项目”,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形式还本付息或支付回报。

十二。欺诈

案例编号(2015)江泰法行初字第436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注册微博、微信账号发布销售IPHONE6手机、卡西欧自拍神器的虚假信息,被告人王紫绮发布虚假收货信息骗取被害人信任,并将货款汇入被告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被告收到钱后拒绝发货,失去联系。

十三。集资诈骗罪

案例编号(2017)粤0607刑初39号

基本案情:被告奥鹏胶粘剂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为偿还债务,维持奥鹏公司运营,公告称奥鹏公司被广州薇拉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并购重组,拟在新三板上市。后来在“新四板”挂牌。在明知奥鹏公司不能公开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在佛山市三水区绿宝温泉度假村、佛山市三水区金太阳大酒店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奥鹏公司悬挂横幅,在微信上宣传等方式,,隐瞒奥鹏公司经营状况,传递不实信息,向社会公开出售其股权。除了为偿还债务而筹集的部分资金外,还有大量资金下落不明。


标签:

相关文章

微商网投诉、建议、删除信息联系邮箱:admin@baidu.Com 联系QQ:1399443100 微信:wx123456
Copyright© 2006-2019 baidu.com, all rights reserved.微商中国·货源网 版权所有
ICP备案号:粤ICP备2021031425号-6 在线统计
网站安全认证 微商网 安全联盟行业认证 微商网 可信网站实名认证 微商网